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16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建文 (即 周陳月嬌 之承受訴訟人)
周玉靜 (即周陳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周于琳 (即周陳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周瑞瑛 (即周陳月嬌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芃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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