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家催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19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陳平代理人 趙世信 被繼承人 譚治安 (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受聲請人安置就養之單身榮民,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22日死亡時在臺無親屬,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第3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應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故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就該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俾利 管理被繼承人遺產等語。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規定,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又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
三、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提出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為證,然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資料,查得被繼承人於62年12月12日所收養之養女 譚妙娟 (女、60年6月21日生)雖於106年6月12日死亡,然迄 至潭妙娟 死亡時並未有終止收養之登記,而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即111年4月22日)時,尚有養孫子女 李年盛李年威 仍生存且未為繼承權之拋棄等情,有桃園○○○○○○○○○○提供之戶籍資料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手抄戶籍資料、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難認本件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已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或其繼承人因故有不能管理遺產之情形,準此,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即非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自無從以遺產管理人之身分聲請本院對甲○○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聲明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程序,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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