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974號
原告 江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少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9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