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64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唐庶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唐庶育於民國(下同)94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雙方簽訂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八條約定,債務人即得憑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第十五條約定債務人得在債權人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債權人得自出帳單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國際信用卡循環信用年利率計算之循環息,債權人並得主張債務人尚失期限利益及停止卡片使用。
(二)詎債務人向債權人領用信用卡使用消費,至民國103年11月09日止帳單應繳總金額為新臺幣61,567元,詎債務人自民國103年11月09日起即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該信用額度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現仍積欠消費帳款新臺幣61,567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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