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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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3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328號),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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