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440號債權人 侯春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傅佩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債權人提出房屋租賃契約第六條第2項約定,乙方於終止租約…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之翌日起」,乙方應按日支付相當於五倍日租金之違約金。惟依債權人聲請事項所載,債權人係請求自債務人自「未給付租金日起至終止租約日止」,按日給付五倍日租金之違約金,顯與上開約定不符,則債權人聲請,與房屋租賃契約第六條第2項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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