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22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22015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王世芳 (民國111年10月26日歿)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為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參,是債權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復未表示改列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而加以執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怡臻附表:
111年司執字122015號財產所有人:王世芳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南市安南區砂崙8832214分之1備考2臺南市安南區砂崙878452.684分之1備考3臺南市安南區砂崙8701316.8410000分之638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