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97號原告丁○○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 律師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第21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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