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6號原告 邱吳秀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 律師被告 曾德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上列事件前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終結,因須就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函文請兩造表示意見,爰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