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33號原告 姚衛華 上列原告與 邱獻民 、88年中監名籍股承辦人、88年中監義區管教小組科員、台中監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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