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8號原告 張同洲 被告 謝菁菁
張武勇 查原告與被告謝菁菁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09年6月23日裁定補正訴之聲明,亦未經原告補正。爰依原告起訴狀中提及請求損害賠償30萬元部分,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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