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497號聲請人 陳盈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 蘇陳滿惠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5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高金枝法官吳光釗法官楊絮雲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