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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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910號原告 臨芷妤 被告 黃博程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錢冠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而被告之住所地位在臺南巿七股區七股里11號,有起訴狀及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仕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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