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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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登堯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八年十月八日星期二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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