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67號聲請人 田鴻斌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