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八○號
原告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柒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貳萬伍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拾柒萬陸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柒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壹份逕送對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明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