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九六○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陳思樺
送達代收人陳被告油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借貸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兩造就關於系爭借貸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原告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第二十條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原告所在地(台北市○○區○○街○○號)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純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書記官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