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14號上訴人即被告 袁淑蕙 被上訴人即原告 袁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月28日109年度訴字第9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即被上訴人之訴訟利益前於109年6月16日,經本院以109年度補字第333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16,428元(見審訴卷第81頁),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之第二審訴訟標的亦應依此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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