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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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67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李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叁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李秀華分別於93年11月及95年6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95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5,881元、迄95年10月底積欠案外人101,423元未為清償(含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11679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89,485元│李秀華│自民國95年6│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19.71│││││月4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9│││││9月1日起│││├──┼─────┼─────┼──────┼──────┼────────┤│002│101,423元│李秀華│自民國95年1│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2月4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9│││││9月1日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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