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 施麗卿 上列聲請人施麗卿因與相對人 陳弘毅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999之2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