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73號聲請人 蔡亞洲 相對人 蔡石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簽發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借據或本票)。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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