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調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調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調字第353號聲請人 張玉竺 相對人 孟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為桃園縣○○鎮○○里○○路○○○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而依原告所提資料,亦查無本件兩造已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
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董怡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