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1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徐俊清 相對人即債務人興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竣淵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建良
何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查聲請人就系爭本票(票號:CA0000000)提示日民國102年7月1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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