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34歲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41條第1項前段、第51第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