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296號
上 訴 人 丙○○
            之2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零捌佰
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