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73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另案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緝字第1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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