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季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總計肆點貳捌玖陸公克,含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季庭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82、683、68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總計4.2896公克),經送鑑驗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90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月11日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82、683、6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82、683、684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
而該案中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毛重總計5.2633公克,淨重總計4.291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3公克,驗餘淨重總計4.2896公克),經鑑定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8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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