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陽國禎上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6年度偵字第8087號),聲請專科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四色牌陸副及賭資新臺幣捌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歐陽國禎因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四色牌6副及賭資新臺幣80元係賭博器具及賭檯上之財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核閱全卷,聲請人所陳各節俱屬真實,是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