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1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國賓
劉美珍劉富麟唐俊雄洪忠勢鍾田勝千秋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蔡慶昌 被告聯合報西屯辦事處即 蔡進益
品泰報業社即 吳義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892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劉國賓 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陸場次。
劉美珍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陸場次。
劉富麟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陸場次。
唐俊雄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陸場次。
洪忠勢犯如附表四編號1、2、4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陸場次。
鍾田勝犯 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陸場次。
千秋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聯合報西屯辦事處即蔡進益之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如附表四編號1、3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品泰報業社即吳義程之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如附表四編號2、4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增加「被告賴國賓、劉美珍、劉富麟、唐俊雄、洪忠勢、鍾田勝、聯合報西屯辦事處代表人蔡進益、品泰報業社代表人吳義程、千秋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慶昌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
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規定,除有第48條第1項所列8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而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665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賴國賓為使本案標案達於3家以上廠商投標,與被告劉美珍、劉富麟、唐俊雄、洪忠勢、鍾田勝共謀,於如附表一編號1、3之標案由聯合報西屯辦事處即蔡進益主標,於如附表一編號2、4之標案由品泰報業社即吳義程主標,無參與比價競爭意思之自由時報水湳辦事處即劉富麟、千秋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陪標,即所謂「湊家數」虛增投標廠商家數之行為,使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國立臺中第一高級中學分別誤認該等投標案有三家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係屬公平之競爭而予以開標,嗣由聯合報西屯辦事處即蔡進益以最低價得標如附表一編號1、3之標案,由品泰報業社即吳義程以最低價得標如附表一編號2、4之標案。核被告賴國賓、劉美珍、劉富麟、唐俊雄、洪忠勢、鍾田勝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被告賴國賓、劉美珍、劉富麟、唐俊雄、洪忠勢、鍾田勝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被告賴國賓、劉美珍、劉富麟、唐俊雄、鍾田勝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被告賴國賓、劉美珍、劉富麟、洪忠勢、鍾田勝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聯合報西屯辦事處即蔡進益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㈢之犯行,被告品泰報業社即吳義程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㈣之犯行、被告千秋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㈣之犯行,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各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刑。被告賴國賓、劉美珍、劉富麟、唐俊雄、洪忠勢、鍾田勝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而被告聯合報西屯辦事處即蔡進益、被告品泰報業社即吳義程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所犯之各罪既應分論,被告聯合報西屯辦事處即蔡進益、被告品泰報業社即吳義程,自應分別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各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
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告賴國賓、劉美珍、劉富麟、唐俊雄、洪忠勢、鍾田勝於形式上製造符合法定投標家數之決標要件之假象,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有害於公益,所為非當,兼衡本案各次標案之規範、得標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賴國賓、劉美珍、劉富麟、唐俊雄、洪忠勢、鍾田勝如附表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聯合報西屯辦事處即蔡進益、品泰報業社即吳義程均為行號,被告千秋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分別因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則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分別科以罰金刑,因均非自然人,無法服勞役,所科罰金不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賴國賓、劉美珍、劉富麟、唐俊雄、洪忠勢、 鍾田勝前
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等犯後均坦認全部犯罪,尚有悔悟之意,本院審酌上開各情狀,認其等經此刑事偵審追訴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上開所宣告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緩刑。惟為促使其等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深知警惕,並建立正確法律觀念、避免再度犯罪,復使其等記取本次教訓及彌補本案犯罪所生危害,認均有課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其等均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接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6場次;並均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倘其等不履行前揭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㈠至被告等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
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所謂犯罪所得係指為犯罪或產生犯罪之所得,在犯罪與利得間須有直接關聯性,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被告等以陪標之詐術於形式上符合法定投標家數,惟被告聯合報西屯辦事處即蔡進益、品泰報業社即吳義程於如附表一所示各該標案中,最終仍係因最低價而得標,被告聯合報西屯辦事處即蔡進益、品泰報業社即吳義程固因此獲得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國立臺中第一高級中學所給付之款項,然該等款項乃被告聯合報西屯辦事處即蔡進益、品泰報業社即吳義程出售並發送報紙之對價,與被告等之本案犯行不具有直接關聯性,自難認係被告聯合報西屯辦事處即蔡進益、品泰報業社即吳義程本案犯罪之利得;而各該標案陪標之被告千秋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劉富麟即自由時報水湳辦事處既未得標,綜合全案卷證資料,亦乏證據證明其等因上開陪標之犯行而獲有任何數額之報酬或對價,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末以,如附表二編號D-1至D-4所示之契約書為標案決標後,
標案主辦機關與得標廠商所簽署,雖被告等人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而取得訂立採購契約之機會,然本案行為之不法性在於取得訂立採購契約機會之方式,要非採購契約之本身,且契約雙方當事人之責任,不因上開契約書是否經本院沒收而產生影響,故本院認上開契約書應不具刑法上重要性,故無沒收上開契約書之必要。如附表三編號C-4、C-5、C-6所示之物,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國立臺中第一高級中學給付報紙對價之證明,與被告等之本案犯行不具有直接關聯性;如附表二編號D-5、D-6、D-7、如附表三編號C-1、C-2、C-3、C-7、C-8所示之物,尚無證據證明與被告等前揭所涉犯行間具關聯性,核與沒收要件不合,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92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編號│主辦機關│標案名稱(│投標廠商名稱│授權委│廠商投標│資格審查│得標廠│備註││││案號)││託書/│金額││商│││││││投標廠││││││││││商聯絡││││││││││人│││││├──┼─────┼─────┼──────┼───┼─────┼────┼───┼─────┤│1│臺中市政府│104年大墩│聯合報西屯辦│唐俊雄│224,664│合格│聯合報││││文化局│文化中心報│事處││││西屯辦│││││紙訂購(├──────┼───┼─────┼────┤事處│││││000000-0)│千秋多媒體事│無│227,000│合格││││││(即起訴書│業股份有限公│││││││││犯罪事實一│司│││││││││㈠)├──────┼───┼─────┼────┤││││││自由時報水湳│洪忠勢│227,000│合格│││││││辦事處││││││├──┼─────┼─────┼──────┼───┼─────┼────┼───┼─────┤│2│臺中市政府│臺中市各區│品泰報業社│唐俊雄│1,860,000│合格│品泰報│押標金銀行│││文化局│圖書館104│││││業社│:合作金庫││││年報紙訂購││││││支票號碼:││││(000000)││││││AZ0000000││││(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千秋多媒體事│鍾田勝│1,868,940│合格││押標金銀行││││㈡)│業股份有限公│││││:元大銀行│││││司│││││支票號碼:││││││││││AE0000000││││├──────┼───┼─────┼────┤├─────┤││││自由時報水湳│洪忠勢│1,869,145│合格││郵政匯票號│││││辦事處│││││碼:116180││││││││││51005│├──┼─────┼─────┼──────┼───┼─────┼────┼───┼─────┤│3│臺中市政府│105年度大│聯合報西屯辦│唐俊雄│224,900│合格│聯合報││││文化局│墩文化中心│事處││││西屯辦│││││報紙訂購(├──────┼───┼─────┼────┤事處├─────┤│││DCC10501)│千秋多媒體事│無│226,910│合格││││││(即起訴書│業股份有限公│││││││││犯罪事實一│司│││││││││㈢)├──────┼───┼─────┼────┤├─────┤││││自由時報水湳│無│227,000│不合格(│││││││辦事處│││投標文件││││││││││履約能力││││││││││資料不全││││││││││,不符招││││││││││標文件規││││││││││範)│││├──┼─────┼─────┼──────┼───┼─────┼────┼───┼─────┤│4│國立臺中第│104年度「│品泰報業社│鍾田勝│184,992│合格│品泰報││││一高級中學│報紙(一年├──────┼───┼─────┼────┤業社├─────┤│││份)」(10│千秋多媒體事│洪忠勢│190,800│合格││││││41001)(│業股份有限公│││││││││即起訴書犯│司│││││││││罪事實一㈣├──────┼───┼─────┼────┤├─────┤│││)│自由時報水湳│劉富麟│190,476│合格│││││││辦事處││││││└──┴─────┴─────┴──────┴───┴─────┴────┴───┴─────┘附表二:扣押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D-1│標案案號000000-0契約書│1本│├──┼───────────┼──┤│D-2│標案案號0000000契約書│1本│├──┼───────────┼──┤│D-3│標案案號103137契約書│1本│├──┼───────────┼──┤│D-4│標案案號DCC10501契約書│1本│├──┼───────────┼──┤│D-5│103年行事曆│1本│├──┼───────────┼──┤│D-6│104年行事曆│1本│├──┼───────────┼──┤│D-7│標案電子檔│1個│└──┴───────────┴──┘附表三:│┌──┬───────────┬──┐│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C-1│各報成本資料│1本│├──┼───────────┼──┤│C-2│千秋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1本│││公司應付票據明細表││├──┼───────────┼──┤│C-3│聯合報西屯辦事處存摺│6本│├──┼───────────┼──┤│C-4│大墩文化中心報費付款紀│1本│││錄(104、105年)││├──┼───────────┼──┤│C-5│國立臺中第一高級中學付│1本│││款紀錄││├──┼───────────┼──┤│C-6│臺中市文化局各區圖書館│1本│││報費付款紀錄││├──┼───────────┼──┤│C-7│各帳戶餘額資料│1本│├──┼───────────┼──┤│C-8│品泰報業社存摺│4本│└──┴───────────┴──┘附表四┌──┬───────────┬───────────────────┐│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1│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賴國賓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劉美珍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劉富麟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唐俊雄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鍾田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洪忠勢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千秋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聯合報西屯辦事處即蔡進益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2│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賴國賓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劉美珍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劉富麟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唐俊雄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鍾田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洪忠勢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千秋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品泰報業社即吳義程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3│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賴國賓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劉美珍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劉富麟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唐俊雄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鍾田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千秋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聯合報西屯辦事處即蔡進益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4│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賴國賓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劉美珍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劉富麟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鍾田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洪忠勢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千秋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品泰報業社即吳義程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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