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03號聲請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修正前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10月3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1年11月3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10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款合約書影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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