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72號原告 陳上發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宋育政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7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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