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 吳致緯 被告 王美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法官蘇品樺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