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8月27日以93年度易字第80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於93年10月18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受緩刑宣告前,於91年10月19日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4年5月31日以94年度簡字第88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聲請書誤載為2年),嗣於94年6月27日判決確定(聲請書誤載為94年6月24日判決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誤載為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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