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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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440號債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代理人 吳懷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耀煌 、 楊耀西 、 楊進福 、 楊進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違約金新臺幣柒佰玖拾捌元得滾入本金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按當事人間固得約定利息之給付內容,包括利息之起算日期、利率等,而依一般交易習慣,借貸時計息之本金即為借貸之金額,如當事人間未就計息本金另行約定,自不容借款人另將違約金滾入本金再行計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