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453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莊凱婷 債務人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債務人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博熹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萬柒仟貳
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壹仟壹佰
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