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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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9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君玄聯亞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鈿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20%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孫志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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