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篤育選任辯護人王品懿律師被告蕭青峰選任辯護人 謝逸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0年度偵字第9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以一一一年度原訴字第一0號裁定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部分,由受命法官唐中興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刑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篤育、蕭青峰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0年度偵字第9227號),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為簡式審判程序,茲因告訴人 呂明俊 就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部分(即被告陳篤育、蕭青峰、同案被告 汪立仁 於109年4月28日所為共同傷害被害人 呂俊明 犯行部分),具狀撤回傷害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參見本院卷宗第421頁)附卷可參,本院認為宜就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部分,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就此部分仍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程序。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世誠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