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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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王紀堯
施振源 被告 吳政鑫
馮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宣告被告吳政鑫、馮倩玲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經查被告吳政鑫設籍於雲林縣林內鄉,被告馮倩玲則設籍於臺中市西屯區,渠等結婚時係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辦理結證公證,嗣後並共同住居於被告馮倩玲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里○○街○○號5樓之1之房屋,被告吳政鑫目前雖無工作收入,但其婚後曾工作於百德科技儀器有限公司(臺中市○區○○里○○路○○號1樓),而被告馮倩玲目前則工作於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區○○里○○○路○○號)等情,有結婚公證書、戶籍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被告吳政鑫96年度所得及財產調件明細表、被告吳政鑫、馮倩玲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證據資料可知,被告吳政鑫、馮倩玲於臺中市工作,且在當地置產、住居,應係以臺中市為其生活重心,亦即有長久居住於該址之意思,故應係以該址為其住所地。從而,依首揭規定,本件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尚無管轄權甚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