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2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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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2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27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溫和秋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對債務人所有於高雄五塊厝郵局存款新台幣10,322元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院依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於第三人高雄五塊厝郵局之存款
債權核發執行命令。高雄五塊厝郵局於民國112年3月9日陳報扣得新台幣10,322元(下稱系爭存款)。而債務人於112年3月22日、3月31日聲明異議,主張因年紀大無工作能力無收入且長期高血壓身體不適以致無能力償還銀行利息。系爭存款帳戶係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存入,請不要扣押生活費等語,並提出系爭存款帳戶存摺明細、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核先敘明。
㈡本院審查上情,查調債務人之勞保查詢資料、高雄市社會局
補助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參酌內政部所公布之112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及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之標準。因債務人住高雄市,無財產,110年總所得僅1,881元,無工作,每月僅領有中低老人生活津貼3,879元,認債務人應酌留個人生活所必需費用應為17,303元(計算式:14,419×1.2倍=17,303,小數點下四捨五入)。系爭存款加計每月領取之中低老人生活津貼,尚不足上開個人生活所必需費用(計算式:3,879+10,322<17,303)。
是以,債務人主張系爭存款為生活費,係維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應屬可採。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