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度訴字第41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訴字第4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考績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1年度訴字第410號原告 陳秀英 住高雄市三民區正興路16號訴訟代理人 湛址傑 律師被告高雄市三民區正興國民小學
設高雄市三民區大豐二路20號代表人 顏銘志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信興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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