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487號債權人呂茗榕代理人林彥苹律師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許郁成即陳郁成即陳鈺章即陳軍諺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上成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上成工程有限公司位於台北市內湖區,即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士林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文霸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