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2056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陳鳳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張瀚文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查本件債權人雖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經本院職權調閱勞保局電子閘門資料,債務人已自上述第三人退保,現投保於第三人元璟實業有限公司(設:臺南市○區○○路00○0號)。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於第三人處之存款帳戶,以資聲請執行,經查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成功路郵局(設:臺南市○區○○路0○0號)有存款帳戶可供執行。又債權人尚聲請債務人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樓)之存款債權,是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沈郁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