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38號上訴人 楊相哲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 律師
江政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年12月1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9,0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楊國精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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