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丁○○被告亥○○
戌○○B○○○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丑○○住同上被告寅○○住台北縣蘆洲市○○路○○○巷○○弄○○號
2樓子○○住高雄縣○○鎮○○街○○號2樓兼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丑○○住高雄縣○○鎮○○路○○○巷○○號被告宙○○住高雄縣○○鎮○○路○○○號
F○○住高雄縣○○鎮○○路○○○號天○○住高雄縣○○鎮○○路○○○巷○○號壬○○住高雄縣○○鎮○○路○○○巷○號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卯○○住台南縣永康市○○街○○巷○○號A之33
18室被告宇○○住高雄縣○○鎮○○路○○○巷○○號
未○○住高雄縣○○鎮○○路○○○巷○○號己○○住高雄縣○○鎮○○路○○○巷○○號戊○○住高雄縣○○鎮○○路○○○號E○○住高雄縣○○鄉○○村○○路○○號玄○○住高雄縣○○鎮○○路○○○巷○○號午○○住高雄縣○○鎮○○○○街○○巷○號巳○○住台北市○○區○○○路○○○巷○○弄○○
號3樓申○○住高雄縣鳳山市○○路○段139之3號A○○住台北市○○區○○路四段182巷6弄45
號13樓之2兼上列四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地○○住台南市○區○○街○○號4樓被告癸○○住高雄縣○○鎮○○路○○○巷○○號
乙○○○住高雄縣○○鎮○○路○○○巷○號丙○○住高雄縣○○鎮○○路○○○巷○○號甲○○住高雄縣○○鎮○○○街○○號
居高雄縣○○鄉○○村○○路新興巷3之8號酉○○○住高雄縣○○鎮○○路○○○巷○○號辛○○住高雄縣路○鄉○○路○○○號C○○住高雄縣○○鄉○○村○○路○○○號庚○○住高雄縣路○鄉○○路○○○巷○○弄○號D○○住高雄縣○○鎮○○路○○○巷○○號兼上列五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黃○○住高雄縣○○鄉○○路○○○巷○弄○○號被告辰○○○住高雄縣○○鄉○○村○○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因據原告陳報被告宙○○於民國99年2月21日去世,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查明應承受訴訟之繼承人以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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