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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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惠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惠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江惠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案號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茲因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謝沛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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