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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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670號聲請人 張美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貳紙,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聲請人住址為高雄市○○○區○○○○路○○號,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高雄市○○鎮區○○○○路○○號,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惟上開103年度司催字544號公示催告裁定住址有錯誤部分,應向公示催告承辦股(非訟中心拾伍股)聲請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呂明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泰能┌──────────────────────────────────────────────┐│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103年2月25日│100,000元│PA0000000││││限公司 王銘陽 │台中分行│││││├──┼─────────┼─────────┼──────┼──────┼──────┼──┤│002│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103年2月25日│1,000,000元│PA0000000││││限公司王銘陽│台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