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37號聲請人 杜席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宇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台端所提之陳報狀請求更正相對人 陳宗輝 為陳宇輝,惟未提出相關資料供參,請提出相對人陳宇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核對。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