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42號聲請人祥鼎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廖英宏 聲請人 廖英淙
廖婉眞 廖新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莊何江股票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0001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祥鼎鋁業股份有限公司239~35084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450800800,000收回股票持有者:祥鼎公司合計持有800000股數002祥鼎鋁業股份有限公司1351~1673323323,000股東:廖新吉003祥鼎鋁業股份有限公司1826~1995170170,000股東:廖英淙1~238238238,000004祥鼎鋁業股份有限公司1076~1296221221,000股東: 廖婉真 005祥鼎鋁業股份有限公司351~843493493,000股東:廖英宏2076~23302552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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