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8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622號聲請人 李孟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雨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票號TH688237之本票原本乙紙。
三、提出相對人黃雨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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