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秀娟 被告來立寶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曹榮信 人被告 曹明夫
曹葉秋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32,41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許庚森